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東簡字第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蔡性道
被   告  陳寮吉
       陳清文
       陳寮寶
       陳寮福
       陳春財
      王 陳玉定
       陳玉霞
       陳玉娘
       田登福
       田傳保
       田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係被告之被繼承人田金
龍所遺財產,為被告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
,因被告陳寮吉積欠原告新臺幣400,439元及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支付命
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
條規定,代位被告陳寮吉,請求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
示不動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俾由
原告就被告陳寮吉分得之應有部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
書以及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向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調
本件繼承登記全部資料,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調
本件申報遺產稅相關資料,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
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陳寮吉,請求將被告公同
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雅雯
附表一:
┌─┬───────────────┬───────┬────┐
│編│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號││││
├─┼───────────────┼───────┼────┤
│1│臺東縣○○鄉○○○段○○○○號│87.53平方公尺│全部│
├─┼───────────────┼───────┼────┤
│2│臺東縣○○鄉○○○段○○○○號│158.77平方公尺│全部│
├─┼───────────────┼───────┼────┤
│3│臺東縣○○鄉○○○段○○○○號│17.86平方公尺│全部│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
├──┼─────┼─────┤
│1│陳寮吉│32分之1│
├──┼─────┼─────┤
│2│陳清文│32分之1│
├──┼─────┼─────┤
│3│陳寮寶│32分之1│
├──┼─────┼─────┤
│4│陳寮福│32分之1│
├──┼─────┼─────┤
│5│陳春財│32分之1│
├──┼─────┼─────┤
│6│王陳玉定│32分之1│
├──┼─────┼─────┤
│7│陳玉霞│32分之1│
├──┼─────┼─────┤
│8│陳玉娘│32分之1│
├──┼─────┼─────┤
│9│田登福│4分之1│
├──┼─────┼─────┤
│10│田傳保│4分之1│
├──┼─────┼─────┤
│11│ 田英花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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