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387號債權人巴黎學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一
2、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