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10號原告 吳俞賢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