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素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素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素瑩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02年9月9日收受判決後,即於102年9月1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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