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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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六郎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
所得財物捌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擔任台北縣永和市○○路○○○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之辦事員,負責辦理代收稅款及公私立學校學雜費等業務,所收公有財物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其並負責銀行其他各項代收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任職期間,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九年四月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前,在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內,於代收附表所列客戶繳交之各項稅款、公私立學校學雜費、會費、各公司行號股款時,利用出納主任 鄭晴雯 中午休息時將「收稅章」(代收稅款時蓋用)、「收付章」(代收稅款以外之款項時蓋用)交付襄理 陳美蓮 代理,而陳美蓮適離開座位疏於注意之際,擅自盜用上開二印章蓋在各該繳款書及繳款單據客戶收據聯上,交還繳款人收執後,未依規定登簿入帳解繳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公庫,而連續將上開經收稅款、公有財物及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學生會會費、各公司行號股款,予以侵占入己款項共八十九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九十萬二千九百八十三元、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先行償還五萬元(侵占之日期、款項名稱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因第一銀行聯行人員發覺有一筆代收股款繳交至第一銀行雙和分行遲未入帳,派員前往查帳,甲○○知其事跡即將敗露而向該分行經理 高白雪玉 坦承犯行,並主動交出所持有侵占款項之未蓋章各聯繳款單據供核對查帳,第一銀行始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盜用印章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盜蓋印章,收付章及收稅章係因民眾前來繳款時要求馬上處理,所以在中午休息時陳美蓮授權伊可以拿她保管之收付章及收稅章蓋在繳款單據收執聯上給民眾伊在發覺前即向經理自首應受減刑寬典云云。
二、經查:㈠右開犯行,業據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訊問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九之各聯繳款單據影本在卷可稽,核與證人高白雪玉、陳美蓮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訊問時所述情節相符。又證人陳美蓮於原審審理中並具體證稱:「(究竟你有無將收稅章及收付章授權給被告蓋用?)這兩個章應該是由出納主任保管,只有中午時間由我保管,雖然中午繳費的民眾很多,我也沒授權被告拿我保管的這個章去使用」等語,是被告事後辯稱蓋印係經授權乙節無非避就之詞,不足採信,可徵縱使授權被告代為加蓋收稅章及收付章,均應在合法使用情形下為之,自無違法授權餘地。
㈡次查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始有自首之適用。換言之須有向該管偵查
犯罪之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義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五十年台上六五年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固向一銀雙和分行經理高白雪玉陳述侵占款項事實,然並無託其向司法機關自首之表示。而經理嗣向總行報告,等候被告歸還侵占款無著後,始具函台北縣調查站偵辦。與自首要件不符,並予指明。
㈢綜上論述,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收受稅款及收受汽車燃料使用費分別係稅捐機關及監理單位等公務機關承辦之公務,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稱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不以直接與公務機關簽訂委託契約之人員為限,此觀該條係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非規定「直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自明,是私法人或其他團體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而由該私法人或團體之職員處理是項事務者,該職員應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所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關於代收使用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附表編號一-七十五)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代收公私立學校學生所繳學雜費以及公司認股款(附表編號七六-八九)部分,非公有財物,屬私法託收款項。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盜蓋收費章及收付章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盜用印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公有財物、業務侵占、盜用印章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論以連續犯之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罪、業務侵占罪皆與盜用印章罪間,有目的手段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論處。
四、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侵占公有財物,與侵占一般託收款,犯罪手段方法雖屬相同,然適用法律顯然有別。因此在事實與理由敍述應相一致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原判決論罪部分未詳加區別說明理由容有未備。㈡被告已償還第一商行銀行五萬元(見原審卷六六頁收入傳票影本)。原判決諭命追繳金額未予扣除,已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盜用印章並主張自首雖均無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任職第一銀行已有數年之久,因其弟經商失敗為資助其弟而挺而走險,一時失察而罹重典,其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量處最低刑仍嫌過重,合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考量被告智識、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被告犯罪所得財物九十萬二千九百八十三元,業已償還五萬元餘額八十五萬二千九百八十三元,應依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諭知追繳發還被害人第一商業銀行。如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法官林陳松
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以繳納期間為準)款項名稱繳款人金額
一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度 方莉容 七千一百二十元
同年月三十日止全期使用牌
照稅
二同右同右 徐添妹 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元
三同右同右 范金鳳 七千一百二十元
四同右同右 林朝成 一萬五千二百十元
五同右同右古 李美妹 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元
六同右同右趙 李彩蓮 同右
七同右同右 趙光明 七千一百二十元
八同右同右 津津 盒餐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元
有限公司
九同右同右 吳忠遠 七千一百二十元
十同右同右 黃建榮 同右
十一同右同右 張傑彬 同右
十二同右同右 紀秀玉 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元
十三同右同右 陳素鶯 同右
十四同右同右 張治平 七千一百二十元
十五同右同右 李坤原 同右
十六同右同右 王志煌 同右
十七同右同右 鄭名峰 同右
十八同右同右 段偉傑 同右
十九同右同右 陳建華 同右
二十同右同右 傅振發 同右
二十一同右同右 司徒炎 四千三百二十元
二十二同右同右 黃貴萬 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元
二十三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八十九年度 言上卿 三千零四十一元
至同年月五月三十一日止台北縣房屋

二十四同右同右 王淑華 六千八百零七元
二十五同右同右 曹漢昌 一萬二千四百七十八?
二十六同右同右曹漢昌一萬六千七百九十二?
二十七同右同右王淑華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二?
二十八同右同右 高正昌 一萬零四百九十元
二十九同右同右丁火山三千零六十元
三十同右同右丁火山五千九百八十二元
三十一同右同右 周建章 六千二百三十七元
三十二同右同右康 王素雲 三千七百二十四元
三十三同右同右 李秀鳳 二千五百四十七元
三十四同右同右 修立家 九千七百六十七元
三十五同右同右 陳瑞同 三千六百零一元
三十六同右同右范金鳳二千八百八十六元
三十七同右同右 許凱琍 三千一百三十六元
三十八同右同右 李佩蓉 七千二百九十元
三十九同右同右 謝念慈 三千五百二十三元
四十同右同右丁火山五百四十三元
四十一同右同右 洪美豐 三千二百四十元
四十二同右同右洪美豐四千一百十五元
四十三同右同右 劉曉 二千八百六十七元
四十四同右同右 張淑貞 六千八百五十五元
四十五同右同右 徐延政 九千四百十一元
四十六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八十九年全 呂學水 四千八百元
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汽車燃料
使用費
四十七同右同右 蘇郎興 同右
四十八同右同右 林肯堂 同右
四十九同右同右 謝慶福 同右
五十同右同右 吳民鈞 同右
五十一同右同右 張銓海 同右
五十二同右同右 邱秀玫 同右
五十三同右同右久傑企業同右
有限公司
五十四同右同右 張文和 同右
五十五同右同右 叢若筠 同右
五十六同右同右 陳振北 同右
五十七同右同右 毛英丁 同右
五十八同右同右 楊淑如 同右
五十九同右同右 黃千松 同右
六十同右同右 葉清江 同右
六十一同右同右 溫慎經 同右
六十二同右同右久傑企業同右
有限公司
六十三同右同右同右同右
六十四同右同右 黃金村 四千三百二十元
六十五同右同右生啤商號同右
六十六同右同右 黃美惠 六千二百十元
六十七同右同右 王彩霞 同右
六十八同右同右 魏贊洵 同右
六十九同右同右 許銘淵 同右
七十同右同右 邱肇玉 同右
七十一同右同右 陳煜明 同右
七十二同右同右金鍊鋁五千九百四十元
工程行
七十三同右同右徐添妹六千二百十元
七十四同右同右 吳東山 七千二百元
七十五同右同右久傑企業八千一百元
有限公司
七十六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國立政治大學 楊恩捷 一萬九千九百三
同年九月十八日前八十九學年度十七元
第一學期學雜費
七十七同右同右 劉銘哲 二萬二千零十一

七十八同右同右 李謹逸 同右
七十九同右同右 黃建勳 同右
八十同右同右 邱品銓 同右
八十一同右同右 洪雅婷 二萬二千八百十?

八十二同右國立政治大學洪雅婷二百元
學生會會費
八十三同右國立成功大學 鄭琇方 二萬五千三百十?
八十九學年度元第一學期學雜費
八十四同右世新大學八十九 張華宜 四萬八千六百六?
學年度第一學期一元學雜費
八十五同右同右 林菀萱 同右
八十六同右台北市私立金 毆曾怡欣 三萬零六百二十
女子高級中學八七元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
八十七同右同右 黃淑卿 三萬一千二百二
十二元
八十八同右同右 吳俋秀 三萬零一百五十

八十九八十九年九月四日揚生實業股份 吳秀梅 八萬元
有限公司八十九年現金增資認股股款註:起訴書附表中有關牌照稅及房屋稅之侵占金額中贅列第一銀行雙和分行代繳之滯
納金部分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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