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原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原小字第18號

原告 柯信智

被告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