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台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 律師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