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後如附表所示為2,761,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附表:
┌──┬──────────┬─────┬─────┬──────┬───────┐│編號│地號(苗栗縣公館鄉)│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元/㎡)│(㎡)││(元)│├──┼──────────┼─────┼─────┼──────┼───────┤│01│齊佳段231地號│2,000│210.40│3/6│210,400│├──┼──────────┼─────┼─────┼──────┼───────┤│02│齊佳段234地號│3,500│26.48│3/6│46,340│├──┼──────────┼─────┼─────┼──────┼───────┤│03│齊佳段236地號│2,000│1,156.25│3/6│1,156,250│├──┼──────────┼─────┼─────┼──────┼───────┤│04│齊佳段238地號│3,500│4.19│3/6│7,332.5│├──┼──────────┼─────┼─────┼──────┼───────┤│05│齊佳段240地號│3,500│12.17│3/6│21,297.5│├──┼──────────┼─────┼─────┼──────┼───────┤│06│麻齊寮段568地號│3,533│684.00│3/6│1,208,286│├──┼──────────┼─────┼─────┼──────┼───────┤│07│麻齊寮段568-1地號│2,000│112.00│3/6│112,000│├──┴──────────┴─────┴─────┴──────┼───────┤│合計│2,761,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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