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80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林蘭麗英 即天麗科技企業社債務人 林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尚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柒仟柒佰零叁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