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蕭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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