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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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逕向本院如數繳納訴訟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