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監護處分(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因被告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甲○○經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於行為時為心神喪失,是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參;而鑑定報告書就被告之臨床診斷,認為被告患有器質性腦部症候群(譫妄症),精神狀態不佳,有再犯縱火之虞,因認被告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為聲請。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犯之公共危險案件,經醫療單位鑑定結果認為被告行為當時心神喪失,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四號不起訴處分書、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院精字第○九五○八○二八九一號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卷證資料,認聲請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