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0號聲明人 吳紀煒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戒治人吳紀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檢察官以基檢戒執一字第55號戒治處分指揮書指揮執行。上開指揮書記載聲明人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戒治處分,則聲明人得於執行6個月以上即111年7月報請停止戒治,然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遲於同年1月3日始轉為戒治處遇,恐使聲明人多執行1個月,而有指揮不當之情事,爰就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等語。
三、惟查: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基隆地檢基檢戒執一字第55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據以指揮執行者,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83號確定裁定,有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可稽,本院並非諭知該確定裁定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依照前開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聲明異議既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從再就聲明意旨相關實體事項予以審酌,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錢建榮法官吳淑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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