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陳榮凱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玉秋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七日內,一併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全份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歷年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