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雅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而縮小在清算範圍內,此觀公司法第25條規定自明。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再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8條第2項復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解散,且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袁娟娟為清算人,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袁娟娟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紀解元│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2月5日│52,875元│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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