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張秀雲 代理人 許哲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零股│1│312│├──┼───────────────┼──────────────┼────┼───┼────┤│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零股│1│223│├──┼───────────────┼──────────────┼────┼───┼────┤│0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零股│1│537│├──┼───────────────┼──────────────┼────┼───┼────┤│0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零股│1│460│├──┼───────────────┼──────────────┼────┼───┼────┤│000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零股│1│506│├──┼───────────────┼──────────────┼────┼───┼────┤│合計│││││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