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起訴狀所載之新台幣2,566,600元,則應補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6,44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