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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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訴之聲明第2項經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應合併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