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整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甲○○於97年10月26日晚間9時17分許,遭被告乙○○夥同其4名友人至原告所經營之圓圓影音光碟店(臺北縣三重市○○街○○○號1樓)強行取走原告所有之霹靂公司木偶15尊市價約500000元整,且造成原告營業場所當時之營業人員及客戶之恐慌,其行為對原告所經營之圓圓影音光碟店影響甚鉅,造成嚴重商業形象之毀損及個人形象之傷害,亦造成長期營業之損失巨大,又被告乙○○不但毫無歉意、悔意,甚而四處揚言法律無法制裁其所行之搶奪行為,甚至其後還致電恐嚇原告要再次行搶,被告乙○○並告知其本身之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已經全數脫產,(經原告求證地政單位證實被告乙○○其不動產:臺北縣○○鄉○○路○○號6樓已於被告乙○○行搶原告後申請過戶脫產給其乙○○日前通姦對象 廖幸祝 小姐,兩人關係也可從被告乙○○於勒戒期間根本無法與外界連絡,廖幸祝竟能於被告乙○○勒戒期間同時申請被告乙○○在廖幸祝小公司上班可證明其兩人關係匪淺且被告乙○○此乃蓄意脫產規避相關賠償問題並可證被告其強制取走原告財物之行動乃蓄謀且有計畫之惡劣行為)。惟被告乙○○如此罔顧道德,玩弄法律之行為實難令人懾服,又因原告遭被告強制取走原告財物後導致之經濟負擔,嚴重影響原告之身心靈及營業之損傷,又因財務遭被告乙○○奪取後,原告不但生意被影響經營不甚理想外又需支付被搶奪之客戶商品的貨款及賠償問題,已至於原告被彌補店面之傷害及為求經營良善及對客戶之負責行為案發至今,原告須以借貸度日經營該店,長期背負重大之銀行利息及被告的傷害已讓原告受傷不已,並造成身心靈之嚴重傷害,如法律果真無法制裁被告此一罔顧法律之行為,實令原告難以安身立命於社會,亦令原告無法置信於法律保障。故原告特此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一、營業損失:38萬元整、二、精神損失:32萬元整、三、被搶之財物損失:50萬元整。原告特此提出民事訴訟除為求所遭遇之傷害所造成之損失外,更請求法官能給予原告一人權法律之保障,令被告乙○○付出其行為應該付出之社會代價,如人人如被告乙○○一般玩弄制度,輕視法律,那我們生存的社會豈不令人擔憂?人人皆可於搶奪他人後,再行脫產規避責任,那豈不令社會大眾人人身心惶恐,無法度日?又如何度社會大眾悠悠眾口?社會亂象日劇,原告請求法官能給原告一個法律保障,讓原告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及對社會、法律、制度之信任,進而能從此安身立命於社會。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霹靂國際多媒體之木偶價目表單網頁各1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玲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