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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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明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