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 翁心棻 被告 葉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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