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882號債權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爸爸國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芳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郭芳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是否連帶請求賠償。
㈡確認債務人台灣爸爸國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