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830號債權人和平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民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徐民揚確為該社區住戶之證明。
㈡提出債務人徐民揚所欠繳各期管理費之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