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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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461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淑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鄭淑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