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3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胡昇勝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郭家倫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
曹宗彝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訴部分「(四)上開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