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7月10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0月3日裁定自95年10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