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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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李見興 被告高雄市路竹區公所代表人 王耀弘
參加人 李枝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枝鐘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緣被告依參加人李枝鐘之申請,以民國105年8月3日高市路區0000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發給「公業主: 李亦成 」派下全員證明書在案。嗣原告以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地位,主張原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無效事由,向被告申請確認原處分無效,未被允許,遂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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