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7520之11956(所有人 陳鵬原 )之假扣押債權人,並受本院訴訟告知,為明瞭訴訟內容,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聲請准予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