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宇前因強盜、傷害、妨害自由、毀棄損壞、竊盜、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聲字第804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在案。於民國99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0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93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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