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銘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銘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46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由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422號駁回抗告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2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160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6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自98年8月21日起入監執行,迄104年6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後遭撤銷假釋,自民國105年11月13日起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又14日,上開2案則接續該殘刑執行之。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46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464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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