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司調字第285號
聲請人 蕭定一
游 陳信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雀金 等間請求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坐落彰化縣○○鄉○○村○○路0號房屋,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協同聲請人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惟經本院通知兩造於112年11月10日到院調解,相對人蔡雀金等人向本院陳報並無調解意願,有陳報狀在卷可稽,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