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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