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宏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4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宏勝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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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沒收之扣案物:│
├──────────────────────────┤
│iPhone手機壹支、郵局存摺貳本、匯款單壹疊、電腦主機壹│
│組(含螢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