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11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蔡坤儒 債務人 張新民 債務人 金玉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零叁佰陸拾捌元自,⑵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