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請人 曾聖娟
代理人 徐舜卿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素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11月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周年利率3%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若有遲延,自約定繳款日次日起,以尚欠本金加計年息13%之遲延利息。
(九)違約金:若有遲延,除原積欠利息外,並自約定繳款日次日起,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二的遲延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素琪,1分之1。
嗣債務人張素琪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8日。詎債務人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來 厝
315
4,224
100000分之32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2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22層、
七層:120.03
合計:120.03
陽台:29.44
全 部
臺中市○○區○○○道○段00號7樓之2
共有部分:惠來厝段2548建號,面積:26,52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9
(含停車位編號07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