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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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聖樺所犯加重竊盜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雅莉法官趙家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