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 楊忠源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被告 楊錦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提出被告楊錦權之生父 楊唐根 已歿之相關憑證。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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