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4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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