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務人 張翡珊卓張烱花 債務人 卓煜明卓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叁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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