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宏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偽造文書等」。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誤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為「偽造文書等」,然其餘內容均無錯誤情事,且裁定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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