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2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23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鶴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緝字第152號),嗣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6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陶鶴玲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增列「被告於106年10月26日、同年12月25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查「不要太低估台灣人,你在台灣人的群組一天到晚嘲笑台灣人是有病嗎?」、「什麼東西?」、「帶種出來,老子打你個鬼兒子」、「給臉不要臉」、「報上真名來,明天叫國台辦揪你出來,老子整死你」、「傅團長請勿見怪,這個叫Peter的龜兒子,我一定搞死他」、「操你媽,帶種明天出來,時間地點你決定,老子操死你」、「老子一輩子走江湖,最看不起你這種雜碎,躲起來放你媽屁」、「報告全體團友,我忍這個雜碎很久了,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跟中國中央關係,從來不曾挾他人勢力吹牛放屁」、「這個叫Peter的雜碎是什麼東西?」、「我眷村出生,投身軍旅,學的是忠孝節義信的國家至上,受不了這種順風倒牆的王八蛋」之言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為貶損、輕蔑表示之言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是被告陶鶴齡對告訴人 陳希勤 為上開言詞,自足以減損告訴人之聲譽。而本案被告係在LINE通訊軟體所組之「4聊-摩粉凸槽爆料組」群組內張貼前揭文字,加入該群組之成員均得以自由登入任意瀏覽之,屬「特定的多數人共見或共聞或得以共見或共聞」情形,自符「公然」之要件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行為時為年約58歲之成年人,縱與告訴人間對
事件之看法有所不一致,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知悉當以理性態度溝通,卻未如此為之,反憤而以前揭貶損人格之言語辱罵告訴人,其行為實屬不該,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其犯後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尚未能實際履行和解條件,惟念其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152號被告陶鶴齡(原名 陶達融 )
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居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陶鶴齡與陳希勤同為LINE通訊軟體群組「4聊-摩粉凸槽爆料組」之成員,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某月間,在臺北市某處,在於上開群組內以:「不要太低估台灣人,你在台灣人的群組一天到晚嘲笑台灣人是有病嗎?」、「什麼東西?」、「帶種出來,老子打你個鬼兒子」、「給臉不要臉」、「報上真名來,明天叫國台辦揪你出來,老子整死你」、「傅團長請勿見怪,這個叫Peter的龜兒子,我一定搞死他」、「操你媽,帶種明天出來,時間地點你決定,老子操死你」、「老子一輩子走江湖,最看不起你這種雜碎,躲起來放你媽屁」、「報告全體團友,我忍這個雜碎很久了,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跟中國中央關係,從來不曾挾他人勢力吹牛放屁」、「這個叫Peter的雜碎是什麼東西?」、「我眷村出生,投身軍旅,學的是忠孝節義信的國家至上,受不了這種順風倒牆的王八蛋」等語辱罵陳希勤,足以貶損陳希勤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陳希勤於106年3月13日21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住處,瀏覽上開群組內對話紀錄,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希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陶鶴齡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坦承有於上開LINE通訊│││述。│軟體群組內,發表上開言論││││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希勤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3│上開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佐證被告於上開LINE通訊軟│││話紀錄截圖照片共7張。│體群組內,以上開言論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檢察官許慧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胡壽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