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宇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宇宏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醫療器材罪,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2年度偵字第323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566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物品,依其外標示,含藥品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均應以藥品管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依其產品外標示,應以醫療器材列管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1年9月4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憑,則附表編號1、
3至16所示藥品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則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且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パブロンゴ-ルドA微粒│3盒││├──┼────────────────────┼──┼────┤│2│サカムケア( 小林 製藥)│4盒│醫療器材│├──┼────────────────────┼──┼────┤│3│傷あとにアットノン(小林製藥)│3瓶││├──┼────────────────────┼──┼────┤│4│ロイヒつば膏│4盒││├──┼────────────────────┼──┼────┤│5│FXNEO(サンテFXネオ)目藥│3瓶││├──┼────────────────────┼──┼────┤│6│サンテFXVプラス目藥│3瓶││├──┼────────────────────┼──┼────┤│7│フエミニ-ナ軟膏S(15g)│3條││├──┼────────────────────┼──┼────┤│8│フエミニ-ナ軟膏S(30g)│3條││├──┼────────────────────┼──┼────┤│9│PAIRペアA錠(大人の)(60錠)│4罐││├──┼────────────────────┼──┼────┤│10│PAIRペアA錠(大人の)(120錠)│4罐││├──┼────────────────────┼──┼────┤│11│新ビオフェルミン細粒S│2罐││├──┼────────────────────┼──┼────┤│12│PAIRプアアクネクリ-ムW(大人の)│5條││├──┼────────────────────┼──┼────┤│13│ロ-トリセ(Lycee)目ぐすリ(ROHTO)│9瓶││├──┼────────────────────┼──┼────┤│14│EVEAィブA錠│4盒││├──┼────────────────────┼──┼────┤│15│新ウナュ-ゥク~ル(つあた~いかゅみ止め)│8瓶││├──┼────────────────────┼──┼────┤│16│新ウナュ-ゥク~ル(かゆみ。虫さされに)│2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