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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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登科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登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登科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7月7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