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李合堯 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依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則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查聲請人於104年11月9日具狀聲請交付103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事件,各次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未敘明其理由,不明是否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其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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