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龍崴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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