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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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 洪建昌 被告 莊鎮嘉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344號),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 江庭安 為朋友關係,江庭安之前任男友即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晚間8時8分許,以要求返還個人物品為由,一再傳發如附件所示簡訊予江庭安,並指名要伊現身所居住之新北市三芝區○○路0段「○○○○○○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中庭,伊知悉後即指示江庭安致電予被告,2人在電話中語氣不佳並相約見面「輸贏」,嗣兩人於同日晚間9時11分許在系爭社區中庭見面時,被告突然持金屬刀子朝伊腹部攻擊,伊當場不支倒地,被告見狀仍持刀攻擊伊左頸、左胸、左手臂及左側大腿等處,致伊受有左腹部穿刺傷(傷口約8公分,合併小腸外露、小腸穿孔)、後腹腔血腫、左頸部(8×2×1公分)、左胸(8×1.5×0.7公分)、左手臂(6×2×1公分)、左側大腿二處(分別為4×2×1.5、6×2×1公分)等處撕裂傷(下稱系爭傷害),其中大腿傷勢經救治後仍留有大腿麻木之狀況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刑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原告所受傷勢,均無意見,並願賠償原告醫療費16萬0,434元,至原告其餘請求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因系爭傷害行為,業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下稱刑案二審),認定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至29、45頁)。又被告於上開時地,以系爭傷害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刑案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卷〈下稱刑案一審卷〉第297頁;本院卷第58頁),核與原告、證人江庭安、 陳思妤邱世傑 於刑案之證述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23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1至21、40、41頁;刑案一審卷第182至210頁);並有現場照片、原告傷勢照片、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醫院(下稱馬偕醫院)110年6月2日馬院醫外字第1100003110號函及附件之病歷、109年10月20日甲種診斷證明書等存卷可考(見偵查卷第23、30至32頁;刑案一審卷第23至7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歷審卷宗核閱屬實,足徵原告確因被告所為系爭傷害行為,致受有系爭傷害之事實,可以確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為系爭傷害行為,應成立侵權行為,並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而支出醫療費用合計16萬0,434元等情,業據提出馬偕醫院醫療費收據、住院醫療費用通知單等為證(見刑案二審卷第139至14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61頁),並稱願意賠償原告醫療費16萬0,434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8、95頁),足認原告此部分支出應屬治療系爭傷害之必要費用,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醫療費用之損害,自屬有據。至原告請求賠償之其餘金額即183萬9,566元部分(計算式:200萬元-16萬0,434元),已為被告所否認,然原告未主張並舉證受有其他任何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其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原告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查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5月17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附民卷第5頁),則其請求被告自同年月1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萬0,434元,及自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150萬元,被告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宣示後該部分即行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受敗訴判決而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呂明坤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上訴。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蕙心附件:
被告:你也知道我是誰怎個性的人!
我好言相勸你在不聽!難道你要避瘋我嗎?我盡量跟你以為貴真的!請你不要再傷害我好嗎?我真的很趕時間請你配合我好嗎?假如你男朋友不敢幫你的話沒有關係!這樣好了你告訴我時間!我自動離開39分鐘!給你們時間把東西拿回來這樣好嗎?真的沒什麼大不了的!電話也不敢接這麼貓種喔!請你勇敢面對吧!沒什麼大不了的!真的大家好聚好散江庭安:你要的東西在警衛室被告:假如你男朋友
這麼貓種以後怎麼保護你了!我知道你男朋友有看你的訊息!告訴你男朋友吧是男人的話應該保護你把東西拿過來才對!而不是當一個沒有用的人躲在旁邊!我說過N百次了!我不會找你跟你男朋友的麻煩好嗎?看到你有幸福的未來我也是替你高興我也說過我希望你能遇到一個好男人深愛著你!我也會替你高興!我都如此說了你覺得我會去破壞你們嗎?庭安你也知道我的個性!我喜歡事情講開沒什麼大不了好聚好散!我不是 陳英傑 超蘇拉 遇到事情就躲起來!我是行善的人我是不說謊的人我是有誠信的人我答應你不會去傷害你跟你男朋友我說到就做到的人!麻煩你把東西還給我吧謝謝請你拿上來我這邊的房租水電費你願意幫我付費嗎?這樣我們就互不相欠了!可以讓我安心的離開嗎?我是希望你男朋友付費而不是你付費這樣的男人才有夠格當你的愛人我也可以彌補我受騙的傷害!我是有話直說的人你願意幫助我恢復正常的人嗎?我真的啦!永遠都不會再接受你了啦!我看清楚了你的一切!我只有自認倒霉我不會去傷害你跟小孩!我是希望你男朋友要有擔當!敢作敢當碰我 阿嘉 的女人的後果!要讓我知道他是有個擔當的男人!這樣他就可以保護你一輩子了!假如連這個小錢都拿不出來!他真的能給你幸福快樂嗎!他真的可以幫你還清金錢載物嗎?剛才我已經給你男朋友機會了!把我的東西送回來是他不珍惜別怪我這是我最後一次給他機會他想告我就告吧我沒在怕了做人剛剛好就好不要給你路走你選擇不走你們確定要避瘋我你覺得這樣好嗎?你跟你男朋友考慮清楚再給我答案吧我不傳了我要下去拿東西了既然你怕我我也通知你了你趕快離開吧我現在要下樓準備下樓拿東西叫洪建昌先生把三代東西拿過來吧!你自己選擇的路你自己扛!你封鎖我臉書帳號吧!我已經叫人意思了!叫錢錢的主人鳳梨洪建昌先生把東西拿過來啦他個人可以扛假如是個超熟啦就不要在路上被我遇到他媽的我就會砍死他我現在給你機會出來面對來只要把東西還給我答應我你一輩子都會深愛庭安不會欺負庭安你不會打庭安與小孩的話!會幫庭安還清全部金錢債務!我會真誠的心祝福您們白頭偕老!永遠不會去干涉你們的生活!你要是男人就出來跟我談一談吧!你要是貓種別怪我去抓你!我不會找你麻煩只是想跟你聊聊而已你們夫妻可以一起過來喔!大家好聚好散!對了順便幫我買包煙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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