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玉卿 被告 温有發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花交簡字第1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玉卿就本院111年度花交簡字第121號被告温有發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