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胡泰騏 即 胡雅琳 之繼承人
胡博智 即胡雅琳之繼承人
胡權展 即胡雅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雅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