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鈺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本院參酌
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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