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50號
原   告  劉永祥
      林 劉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被   告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永祥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 林劉月霞
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劉永祥、林劉月霞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以100年桃補字第151號裁定命其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對原告二人生送達效
力,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二人均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足
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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